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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执字第00001号

陈庆瑶与徐世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瑶,徐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瑶,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护士,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徐世平,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陈庆瑶返还卖房款178800元;

二、将其子徐智宬交由申请人抚养;

三、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曲美牌家具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沙发一组)交给申请人;

四、返还陈庆瑶垫付的购房款1764.73元;

五、向陈庆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六、负担申请执行费2608元。但被执行人徐世平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世平拥有一套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37幢4单元501室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世平拥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住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徐世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世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世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代理

审判员  徐 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