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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3141号

张日东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日东,李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张日东,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丽丽,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日东诉被告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月11日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长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