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张日东,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丽丽,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日东诉被告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月11日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长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