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仙执民字第672号

徐子建与张增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子建,张增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建,农民。被执行人张增前。申请执行人徐子建与被执行人张增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增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徐子建欠款利息19241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子建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增前在金融系统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6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