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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1055号

李秀娟与翁广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娟(曾用名李小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广鸿(又名翁稳社)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0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