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Bauer)、约亨•列德希格(JochenLederhilger)。
委托代理人:孙萍蔓,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康娇,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梁康娇、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万生
审 判 员 童宙轲
代理
审判员 何 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楚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