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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18号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梁康娇、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18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梁康娇,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Bauer)、约亨•列德希格(JochenLederhilger)。

委托代理人:孙萍蔓,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康娇,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梁康娇、广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万生

审 判 员  童宙轲

代理

审判员  何 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楚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