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负责人孙静萍。委托代理人冀建军,该营业部职员。被执行人盛陕玲,男。被执行人盛勇,男。被执行人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陕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与被执行人盛陕玲、盛勇、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8536.54元。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7月21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盛陕玲、盛勇、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2011年8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盛勇车辆手续。2011年10月13日,本院分两笔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存款1895元和3354.77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盛陕玲、盛勇、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冀建军于2011年11月11日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