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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6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麓书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德文化实业公司天德书屋、陕西天德书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岳麓书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德文化实业公司天德书屋,陕西天德书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麓书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爱民路47号。法定代表人易言者,该公司社长。被执行人西安天德文化实业公司天德书屋,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19号中联颐华苑B座1703室。法定代表人赵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德书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赵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麓书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德文化实业公司天德书屋、陕西天德书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有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218148.32元,本案执行费39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61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