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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法执字第00178-2号

霍某甲与孙某某等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某甲,孙某某,霍某乙,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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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78-2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甲,男。被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霍某乙,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系霍某乙妻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霍某乙、罗某某拒不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霍某甲、孙某某所有的登记在霍某甲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砖—0125号)、房产证(证号为:砖-052号)各壹本之义务。故本院以(2011)定法执字第00178-1号执行裁定,裁定由定边县国土资源局、定边县房管所宣告被执行人霍某乙、罗某某持有的申请执行人霍某甲、孙某某所有的登记在霍某甲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砖-0125号)、房屋产权证(证号为:砖-052号)作废,重新给予申请执行人补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