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52号
申请人: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济南金联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金联纸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金联纸业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金联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