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10号

王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10号

原告:王某。

被告: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姚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