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49-1号
申请人:张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韩鹏锐,男,齐河县。
被
申请人:郑晓辉,女,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迪,男,齐河县。
申请人张超与被申请人韩鹏锐、郑晓辉、王迪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超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鹏锐、郑晓辉、王迪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晓辉在齐河县的工资1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