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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初字第813-1号

应某某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813-1号

原告:应某某。

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1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颜某某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颜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保全其相应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郑尚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李鹏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