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于公私。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于家兴。委托代理人强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公私诉被告于家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公私诉称,其与被告两家宅院东西相邻,被告原先建房时将原告房的西山墙做为其房的东山墙并在原告西山墙顶加垒三层土胚支撑其房顶。2011年8月1日被告拆除其房欲建新房,将垒在原告西山墙上的三层土胚也拆除,使原告的西山墙完全暴露,原告要求被告应对其房西山墙采取保护措施。被告不理致使其西山墙遭风吹雨淋,现已倒塌。其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其墙原状。
被告于家兴辩称,原告家西山墙是被告家私有的房屋的东山墙,而且原告家房早就被村委会定为危房应予拆除。2011年8月其拆除旧房时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配合对暴露之墙进行加固,原告不理,致使该墙遭风吹雨淋最终倒塌,此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公私与被告于家兴两人均系同一村组村民,两家宅院与房东西邻接,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两家鞍架房东西相挨,原告家房西山墙也是被告家房东山墙。两家房屋均系早年所建老房屋。2011年8月被告拆除老房使原告房西山墙暴露后倒塌,原告诉来法院。审理中原、被告称该倒塌墙为其私有,同时原、被告均不能提供其家宅基使用杈及范围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相邻关系,现争议的房屋墙权属因原、被告均无证据支持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该墙系谁家所有,同时原、被告均对其宅基范围亦无法说清。致使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公私要求被告于家兴恢复其房西山墙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公私承担,原告于公私已预交100元诉讼费,本院退付给原告于公私50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钰^5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