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四初字第49号原告林会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795。委托代理人郭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斌,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台湾证件号码:M120381874。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会兵、被告林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会兵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正斌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会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8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
审判长 伏 峰
审判员 罗英典
审判员 吴明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