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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306-2号

2011-36徐攀芳冻结2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清,徐攀芳,刘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306-2号

申请执行人:林志清,男,1967年5月25日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莱阳市五龙北路194号9号楼1-401号。

被执行人:徐攀芳,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

被执行人:刘玉美,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做出的(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玉美0306370682003640685账户内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本金2591.04元)。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