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50号
原告:李春英,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支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春英与被告寿光市支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寿光市支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寿光市支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