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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47号

李清玲与余群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清玲;余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47号

原告:李清玲。

被告:余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玲诉被告余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玲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群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玲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余群华的银行存款4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李清玲、担保人杨勇的银行存款4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