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47号
原告:李清玲。
被告:余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玲诉被告余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玲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群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玲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余群华的银行存款4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李清玲、担保人杨勇的银行存款44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