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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139号

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墨研汉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墨研汉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墨研汉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益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平。

上诉人杭州墨研汉道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是既选择原告住所地管辖,又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生纠纷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与《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不符,应适用后者。(二)在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由上诉人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海创集成吊顶SI设计合同书》,该合同第六条第三项载明:“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诉”。上诉人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虽然约定双方均有权作为起诉方即原告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方作为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被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不属于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情形。该条款实质上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