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469、481、2519-2号异议人淄博颐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颐泽将军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翠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红波。申请执行人杨士越。被执行人车夕涛。被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闫相荣。被执行人孙宁。被执行人班希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波、杨士越与被执行人车夕涛、刘萍、闫相荣、孙宁、班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车夕涛、刘萍坐落于淄川区颐泽花园某房产一处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宗。2011年6月7日案外人淄博颐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房已归属于异议人所有。特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08年8月3日被执行人刘萍与异议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异议人开发的颐泽花园某房产一套,面积140.77平方米,总价款463246元,首付143246元,余款32万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由异议人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10月刘萍不再归还按揭贷款,造成违约,导致贷款银行从异议人账户扣划人民币306894.34元。异议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仲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刘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归异议人所有。被执行人对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不服,申请法院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仲撤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刘萍、车夕涛的申请。另查明,2009年8月18日,因刘萍未交纳房屋相关配套费及办证费,该房屋已初始登记在异议人名下。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字第04-1020***号。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颐泽花园某房产一套,虽被执行人刘萍、车夕涛从异议人处购买了该房产,但因被执行人违约,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裁决解除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刘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归异议人所有。被执行人不服仲裁,申请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仲撤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况且,该房屋初始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因此,本院继续查封该房产已属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异议人淄博颐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解除对坐落于淄川区颐泽花园某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宗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 林
审判员 武建强
审判员 宋作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