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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裁字第00890号

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纯,男。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蔚,男。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3638.0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3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1年9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元。201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宝纯与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大蔚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上述8900元外,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再付55000元了结本案。2011年11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201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西安爱科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收据,该案案款未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08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