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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618号

陈振乾与蒋新利、刘洪磊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振乾;蒋新利;刘洪磊;门志芬;李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618号

申请人:陈振乾,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蒋新利,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刘洪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门志芬,女,成年,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陈振乾与被申请人蒋新利、刘洪磊、门志芬、李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新利所有的鲁QAXX**号车、门志芬所有的鲁QLXX**号车,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新利所有的鲁QAXX**号车; 2、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门志芬所有的鲁QLXX**号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