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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俊万诉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俊万,男,农民。被告张荣,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万诉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