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争群,女。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2242元。2010年12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3月23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信息。2011年9月1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支行账户3800元,并冻结该账户。申请执行人乾县西北琉璃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周争群于2011年11月23日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