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宏勃,该联社员工。被告樊益民,男,汉族,工人。被告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曹小燕,女,汉族,系被告张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益民、张林、曹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3068.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支文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