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吕军胜。原告吕民胜。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平利。委托代理人吕实乐。
原告吕军胜、吕民胜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军胜诉称:2009年6月22日,被告村长和书记带领七、八十人组织大型机械将原告兄弟二人堆放在原告门前、南边、西边的41000页机砖推倒成为废墟,造成原告红机砖损坏、丢失。2011年8月,原告雇人进行了清理,花费1710元。现请求被告给付二原告41000页红机砖实物及清理费1710元,不同意现金赔偿。
原告吕民胜诉称:被告推砖时没有事先打招呼,也没有人通知,现请求被告赔偿二原告41000页机砖实物及清理费1710元,并由被告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估计二原告的砖没有41000块,况且二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砖的数量。对法庭清点的砖块数字表示认可,现场堆积起来的砖有近20000块,对其中缺角、少角的砖以总量的10℅赔偿,即赔偿2000块新砖价款,地上残砖算成整砖有7000多块,但有2000-3000块是旧砖,故最多赔偿5000块新砖价款。因原告家有狗,并且原告与村上有矛盾,没有村民去偷原告家的砖,故原告主张丢失的砖无依据不予赔偿。被告目前最多赔偿二原告7000块新砖价款。
经审理查明,1998年二原告为建房购买6cm×12cm×24cm红机砖,堆放于原告吕军胜家门前、南边及西边。后为响应新农村建设,拓宽村内道路改善村容村貌,被告进步村委会整洁道路并拓宽穿过村内道路(进五路),对沿路两边村民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吕军胜两间安间房属拆除之列,拆除前被告与吕军胜多次协商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吕军胜要求给其调整的南北坐向宅基内他人的房屋先行拆除。此后,双方就吕军胜新调整的宅基宽度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2009年6月22日,原告吕军胜两间土木结构的安间房屋及二原告摞好的红机砖被被告进步村委会组织的机械强行推倒,红机砖散落在地,部分被损坏、被泥土掩埋。
原告吕军胜曾就房屋及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本院以(2009)长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西民一终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对红机砖损失一节,因当时吕军胜未清理,评估公司未能评估,吕军胜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红机砖损失情况,遂告知其可另行解决,现二原告就该损失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2011年8月原告吕军胜花费1710元,雇人对埋砖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就地堆放。经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9月21日两次现场清点,现场摞起来的红机砖减去原房屋已使用过得旧砖500块,完好和较好的红机砖有19485块,地上残缺不全的砖减去旧残砖200块后,折成完好的红机砖有6930块,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原告红机砖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经本庭多次组织调解,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新砖27000块及丢失的砖14000块,不同意折价赔偿,被告表示最多赔偿7000块砖,而且必须折价赔偿,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两次现场勘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拓宽道路需要清除二原告的红机砖,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而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强行推倒二原告的红机砖,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害,原告要求给付红机砖,即按物权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因红机砖属于一般种类物,故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给付赔偿金之主张不予采纳。对于散落在地面上的残砖折算成6930块砖被告应予以给付。对完好和较完好的19485块红机砖,其中有部分红机砖缺角少棱等情况不能使用,因双方均不同意司法鉴定,故对不能使用的砖,本院根据原告红机砖受损的实际情况酌情按照总数的30%核计,即5846块,即两项合计被告共应给付二原告新红机砖数额为12776块。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000块丢失的红机砖,被告对此表示否认不予认可,二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吕军胜清理砖的花费1710元,由被告承担。对原告吕民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节,因其并非二原告共同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10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吕军胜、吕民胜红机砖12776块;
二、判决生效后10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道街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原告清理砖的费用1710元。如果被告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