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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四初字第58号

徐诚军与林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徐诚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39。被告林正斌,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台湾证件号码:M12038187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诚军诉被告林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诚军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正斌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诚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