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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531号

吴国强减刑裁定书 (75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31号罪犯吴国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汉族,现在西安市雁塔监狱服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阎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高陵县区看守所于2011年1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强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12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