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31号罪犯吴国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汉族,现在西安市雁塔监狱服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阎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高陵县区看守所于2011年1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强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12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