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64号
申请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AA0107457227号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9月20日,出票金额108905.9元。出票人: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账号:8001008686********,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收款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开户银行: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