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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催字第64号

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64号

申请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AA0107457227号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9月20日,出票金额108905.9元。出票人: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账号:8001008686********,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收款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开户银行: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庐明发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