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甘某。被告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利某名下价值94603.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利某名下价值94603.2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宝马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文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