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鱼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某厂。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某厂诉刘某、闫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素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搜索“”
奉化味精厂与刘某、闫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鱼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某厂。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某厂诉刘某、闫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素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