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甲诉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庆涛 百度搜索“”
李某甲与鱼台县鱼城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甲诉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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