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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鱼执字第473号

刘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鱼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鱼台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某公司鱼台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素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