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鱼执字第207号

杨某与马某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杨某诉马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