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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赵材诉被告靖边县芦靖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材,靖边县芦靖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赵材,男。委托代理人董彦林,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靖边县芦靖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负责人徐登雄,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材诉被告靖边县芦靖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材承担。

审判长  鲍登利

审判员  赵树人

审判员  刘治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