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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587号

王白女与夏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白,夏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王白女。委托代理人王囚狗,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白女诉被告夏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白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不知去向,待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白女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白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

审判长  何晓丽

审判员  宋全会

审判员  赵耀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