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王白女。委托代理人王囚狗,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白女诉被告夏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白女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不知去向,待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白女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白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
审判长 何晓丽
审判员 宋全会
审判员 赵耀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