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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85号

王俊诉高红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高红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运输个体户。被执行人高红娟,女,生于1972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职工。王俊诉高红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红娟于2011年11月26日已缴纳案件执行款5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岁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