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67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512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院电话通知了原告,又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洪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