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商初字第1154号

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汪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汪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功田。委托代理人袁东琴。被告汪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