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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1282号

01282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苹),女,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9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连法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