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苹),女,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9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连法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