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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49号

郝调减刑裁定书 (70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郝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49号罪犯郝调,女,1992年0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作出(2009)衡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又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8年08月18日至2012年8月17日止),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共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郝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调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昱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晏永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