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31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建永。被告杨成成。被告陈昕。被告张学峰。被告陈洪梅。被告陈维刚。被告朱金芝。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成成、陈昕、张学峰、陈洪梅、陈维刚、朱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