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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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与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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