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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821号

孟某甲与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百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