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40号罪犯韩冬兰,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作出(2008)蒲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冬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冬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冬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冬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