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
委托代理人:石建军,男。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div>代表人:竺尧江。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
委托代理人:魏广玉,男。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中厦久居名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友国。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
委托代理人:魏广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中厦久居名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083元,退给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西来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