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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8号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8号

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

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育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