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8号
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
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育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