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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刑初字第00620号

周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006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莲湖区北大街K606路公交车站伺机作案,当被害人KeatonShin排队准备上车时,周某某尾随其后,拉开被害人的背包拉链,盗走其黑色钱包一个。被害人发现后,周某某将钱包扔在地上逃跑,被便衣民警抓获。被盗钱包内装人民币1140元,银行卡一张,ID学生卡一个。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KeatonShin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查获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莲湖区北大街K606路公交车站伺机作案,当被害人KeatonShin排队准备上车时,周某某尾随其后,拉开被害人的背包拉链,盗走其黑色钱包一个。被害人发现后,周某某将钱包扔在地上逃跑,被便衣民警抓获。被盗钱包内装人民币1140元,银行卡一张,ID学生卡一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KeatonShin的报案材料及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查获记录,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晓宁

人民陪审员  董安民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晓培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