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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3547号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志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河城内富达购物中心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843378-7。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培喜,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郝万岭,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各庄信用社职员。被告高志丹,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瑞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