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09号罪犯王英,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作出(2007)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共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英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