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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78号

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与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78号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被告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7号中信大厦28层。本院在审理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