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36-1号
申请人:张春红,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张春国,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XX,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春红与被申请人张春国、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红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国、XX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国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