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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36-1号

张春红与张春国、XX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红,张春国,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36-1号

申请人:张春红,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张春国,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XX,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春红与被申请人张春国、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红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国、XX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国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